華師委〔2011〕9號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深化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凡屬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以下簡稱“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作出決定的製度,進一步規範我校領導班子的決策行為💢,防範決策風險,推動我校科學發展,根據《中共中央紀委、教育部、監察部關於加強高等學校反腐倡廉建設的意見》(教監〔2008〕15號)及《教育部關於進一步推進直屬高校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製度的意見》(教監〔2011〕7號)要求🏋🏿♂️⏭,現就我校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製度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集體決策主要是指校黨委常委會會議決策🏭。
第二章 “三重一大”的主要內容
第三條 重大決策事項💂🏽♂️🧑🏽⚕️,是指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全局和廣大師生員工切身利益,依據有關規定應當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重要事項。主要包括:
1🔒🧖、學校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重要決定的重大措施🤾🏽♂️;
2、黨的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和意識形態等重要意昂;
3、學校發展、校園建設🧑🏫、學科與人才隊伍建設等規劃以及年度意昂計劃;
4、學校重要規章製度;
5🔡👵、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重要調整🤘;
6⛹🏿、教職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獎勵和關系學生權益的重要事項🙍🏻;
7、學校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
8、學校重要資產處置、重要辦學資源配置;
9♉️、校級以上重大表彰✨,校園安全穩定和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
10🤴🏻、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第四條 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是指學校中層及以上幹部的任免和需要報送上級機關審批的重要人事事項。主要包括👨❤️👨:
1、學校黨政機構和學院(系)🤽🏽♂️、校級科研機構等內部組織機構領導班子成員以及享受相應待遇的非領導職務人員的任免、黨政紀處分;
2、學校全資、控股企業校方董事、監事及經理人選的確定👱🏼;
3、推薦後備幹部、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人選🍘;
4、其他重要幹部人事任免事項。
第五條 重大項目安排事項📥,是指對學校規模條件、辦學質量等產生重要影響的項目設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985工程”、“211工程”等重點建設項目;
2、國內國(境)外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重要項目✹;
3👩🦽➡️、合作辦學和重大合資合作項目🧒🏻;
4🏣、重要設備、大宗物資采購和重大購買服務項目;
5、學校基本建設和100萬元以上重大修繕項目👩👧👦;
6🦅👈🏿、其他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第六條 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主要包括:
1🙂↔️、用於學校事業的銀行貸款;
2、金額在30萬元以上的預算內未列出具體項目的機動經費使用;
3💪、未列入學校年度預算的金額在20萬元以上的調整預算😙;
4、已列入學校年度預算,但超原計劃金額在20萬元以上的調整預算;
5🤙、學校基金會受贈的50萬元以上資金的使用和100萬元以上資金的運作;
6、其他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第三章 集體決策的程序和辦法
第七條 “三重一大”事項提交集體決策前,應進行深入細致的研究論證🏃♂️🙏🏿,廣泛聽取並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見。選拔任免重要幹部,應按照有關規定,在黨委研究決定前書面征求紀檢部門的意見👎🏼。與師生員工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要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聽取廣大師生員工意見和建議🙍🏼♀️🤴。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要事項,應事先進行專家評估論證,技術🥪、政策法律咨詢,提交論證報告或立項報告。凡提交討論的事項,相關職能部門或主辦單位須在充分調查研究、聽取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初步意見或解決方案,並經分管校領導審閱認可。內容涉及多個部門的👨🏿🚀,有關部門應事先做好溝通協調意昂👩🏽🦰。有關議題材料、會議文件應按要求提前分送與會人員。
第八條 “三重一大”事項應以會議的形式集體研究決策📷。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會議決定💼👳🏽♂️。會議決定的事項應按照學校議事規則規定提出,議題應經學校黨委書記、校長審閱並充分溝通後,方可提交會議研究決策。除緊急情況外,不得臨時動議,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重大事項🏛。緊急情況下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的🧏🏻♀️,決定人應對決策負責😵,事後應及時報告並按程序予以追認✋🏼。
第九條 會議決策“三重一大”事項,應符合規定與會人數方能舉行🕋。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重要幹部任免事項,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並保證與會成員有足夠的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表意見。進行表決時,以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討論有關“三重一大”事項時🚶♀️,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負責人應列席會議。根據會議議題內容💔,其他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黨代會代表🤽🏿♀️、教代會代表、學生代表等可按有關規定列席有關會議👱🏽♀️。
第十條 會議研究決定“三重一大”事項,應堅持一題一議👈,與會人員要充分討論📓,對決策建議應分別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並說明理由👆🏼。主要負責人應當最後發表結論性意見。會議決策中意見分歧較大或者發現有重大情況尚不清楚的,應暫緩決策,待進一步調研或論證後再作決策。黨委常委會決定重要事項🤜🏽,應當進行表決。會議決定的事項、參與人及其意見、表決情況𓀜、結論等內容,應當完整、詳細記錄並存檔🙎🏽。
第十一條 參與“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時🧏♀️,可以保留或向上級反映🎴,但不得擅自改變或拒絕執行👨🏿✈️。如遇特殊情況需對決策內容作重大調整👩❤️💋👨,應當重新按規定履行決策程序。
第四章 保障機製
第十二條 建立“三重一大”決策回避製度。如有涉及本人或親屬利害關系,或其他可能影響公正決策的情形,參與決策或列席人員應當回避🌖。
第十三條 建立“三重一大”決策公開與查詢製度。除涉密事項外🧕🏽🏄🏿♀️,“三重一大”決策事項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公開🙎🏼♀️🐨。在未批準公開前,出席和列席會議的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會議內容。
第十四條 建立“三重一大”決策報告製度和執行決策的督查製度。集體決策決定的事項🐙,必須明確落實實施部門和負責人👧🏿,並進行督辦登記和督辦檢查。學校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製度的情況,按年度向教育部黨組報告。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應將“三重一大”決策製度的執行情況列為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
第十五條 貫徹執行“三重一大”決策製度的情況👨🏽🚀,作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考核以及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內容,作為考察、考核和任免領導幹部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三重一大”決策製度;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未經集體討論而個人決策🐚✊🏿;未提供全面真實情況而直接造成決策失誤🦥;執行決策後發現可能造成失誤或損失而不及時采取措施糾正,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嚴重後果的,應依紀依法分別追究班子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各院(系)🩰✥、部門和直(附)屬單位凡屬“三重一大”事項應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作出決定。各院(系)、部門和直(附)屬單位應當根據本實施辦法,結合各單位意昂的實際,製定本單位關於“三重一大”決策製度的實施細則🏋🏿,報學校黨委辦公室備案。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意昂平台關於落實“三重一大”製度的實施辦法》(華師委〔2007〕5號)同時廢止。
中共意昂平台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