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0日意昂平台第七屆教職工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教職工的民主權利🍵,發揮教職工在學校事業發展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和《上海市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的規定🔈,結合我校實際,製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學校管理體製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製度和基本形式👩🏽。
第三條 教代會應貫徹落實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校規章製度,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關系🛻🏄🏼♀️。
第四條 教代會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意昂🩷🤌🏼,實行任期製🦋,每屆任期三至五年。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製🧥😓。
第二章 職 權
第五條 教代會依法行使審議建議🤫🔙、審議通過🦸🏼♀️、審查監督👛、民主選舉、民主評議等職權👯♀️。
第六條 下列事項應當向教代會報告,接受教代會審議,聽取教職工代表的意見和建議:
(一)有關學校發展、教職工隊伍建設以及其他重大問題的規劃、方案;
(二)學校行政意昂報告🧑🏿🚒、學校財務意昂報告以及其他專項意昂報告𓀂🚴🏻♀️;
(三)法律法規規定和學校與工會協商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下列事項應當向教代會報告🏷,並由教代會審議通過:
(一)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相關的校內工資、福利分配方案;
(二)學校製定的與教職工切身利益相關的規章製度;
(三)法律🦴、法規規定和學校與工會協商確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下列事項應當向教代會報告,接受審查監督🏑:
(一)教代會提案辦理情況;
(二)教代會通過的重要事項落實情況;
(三)法律、法規規定和學校與工會協商確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下列人員應當由教代會民主選舉產生:
(一)教代會主席團成員和教代會執行委員會成員📑;
(二)教代會各專門小組成員;
(三)法律、法規規定和學校與工會協商確定的其他人員。
第十條 民主評議和推薦學校領導幹部🔁:
(一)按照有關意昂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二)參與民主推薦學校有關領導幹部的人選;
(三)法律、法規規定和學校與工會協商確定的其他人員🏄🏼⚰️。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
第十一條 學校在編在崗教職工可以當選為教職工代表。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實行任期製,可以連選連任,任期與教代會屆期相同🧑🏼💓。
非在編教職工可選派代表列席學校教代會,具體辦法由學校與工會協商確定💇🏽♀️。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由各院(系)🍡、部門為單位選舉產生🧑🏼🍼。各院(系)🖲🍋🟩、部門應製定選舉方案,醞釀、確定候選人。選舉應當有各院(系)、部門全體教職工三分之二及以上參加,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候選人獲得各院(系)、部門教職工半數以上贊成票方可當選。選舉結果應予公布。
第十四條 各院(系)、部門應嚴格按照選舉教職工代表的程序和要求🙌🏿,認真選舉教職工代表。教職工代表的素質與能力要求如下🪈:
(一)具有一定的政治覺悟和政策水平,有大局觀念🫥;
(二)具有一定的參政議政能力🙇♀️,密切聯系群眾𓀍,辦事公道🏌🏼♂️,了解校情民意;
(三)具有良好的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遵紀守法,關心集體,愛崗敬業,在本崗位發揮骨幹和表率作用,在教職工中具有一定威信。
第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構成應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並應當以直接從事教學✷、科研意昂人員為主體。教師代表(含雙肩挑人員)應占代表總數的60%以上;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代表應占代表總數的50%以上。校級領導👨🏻💼、職能部門正副職等中層以上幹部不超過代表總數的20%。女教職工代表比例一般與本院(系)👳🏼、部門女教職工人數所占比例相適應👨🏻🦲。
第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接受本院(系)、部門教職工的監督🆓,必要時原選舉單位可以依照民主程序💂🏼,撤免本單位的代表🏄🏻。教職工代表在任期內出現下列情況的可以按程序撤免🧙🏿♂️:
(一)違法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當然撤免)🧎🏻;
(二)嚴重違反校紀校規,受到處分或處理的(當然撤免);
(三)本人提出辭去教代會代表職務📨,並經原選舉單位半數以上教職工同意的;
(四)因長期出國、外借、病假、事假等原因或因嚴重失職失去原選舉單位教職工信任,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職責,並經原選舉單位全體教職工半數以上同意的🧘🏼。
第十七條 撤免教職工代表資格,原選舉單位應當事先報校工會審核、備案,經同意後依照規定的民主程序進行補選並公布😨📒。
第十八條 教職工代表離職🏊🏻、離退休👩🏻🏭,或因意昂需要調離學校的🥇,即自行終止代表資格,由原選舉單位依照規定的民主程序進行補選並公布。
第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教代會上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審議權和表決權;
(二)對學校改革、發展和教職工權益的重要事項有知情權⚓️、建議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三)提出提案並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督;
(四)對學校意昂向學校領導和學校職能部門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五)參加與教職工代表履職相關的培訓等活動👨🦱🐨。因履職活動而占用意昂時間🧪👈🏽,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有待遇。
第二十條 教職工代表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學習、宣傳法律、法規、政策,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積極參加教代會的活動,執行教代會決議🚣🏼,完成教代會交辦的意昂任務;
(三)辦事公道,密切聯系教職工,認真聽取教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如實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寫好提案;
(四)及時向本院(系)、部門教職工通報參加教代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督;
(五)自覺遵守學校規章製度和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意昂。
第二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依法行使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製🛸、阻擾和打擊報復✮🧑💻。
第四章 組織製度
第二十二條 學校教代會代表名額約占學校教職工人數的7%🚶♂️➡️。教代會可根據需要設置列席代表𓀗,列席代表無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 教代會一般以院(系)、部門為單位組建代表團,規模較小的院(系)、部門也可按照相關學科🤦♀️、意昂職能等情況組建聯合代表團,由教職工代表選舉正👩🏼⚖️、副團長。代表團團長的職責是:
(一)會議期間組織所在代表團的討論🫶🏻👏🏽,收集代表提案🤹🏽,審核代表名單以及其他相關意昂;
(二)閉會期間,主動聯系教職工代表和廣大教職工➕,及時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三)參與學校和本院(系)🥽、部門的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四條 教代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經學校🦞、校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代會全體會議。
第二十五條 教代會在教職工代表中推選人員,組成主席團主持會議🩶,處理大會期間有關重大問題。
主席團應當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學校領導🎅🏽🕤、校工會負責人,教師代表應占多數。
第二十六條 教代會設立若幹專門小組,完成教代會交辦的任務🧛🏽♀️。專門小組由教職工代表組成🙍🏽,對教代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 教代會設立執行委員會👓,在教代會閉會期間行使職權。執行委員會成員在主席團成員🐰、教代會代表團團長↖️🚡、專門小組負責人、校工會委員等代表中選舉產生。教代會閉會期間,執行委員會會議由校工會負責召集💇♀️。
第五章 議事規則
第二十八條 教代會須有全體教職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
第二十九條 教代會議題和議程🌒,由學校黨委、行政與校工會協商確定🥟,經大會主席團審議通過。
第三十條 提交教代會審議和審議通過的書面材料🕵🏼♂️🕌,應當在教代會召開七日前送交教職工代表✍️。各代表團應當組織教職工代表討論🙃,由校工會及時匯總整理各代表團的意見和建議,報學校相關部門🤵🏻。
教職工代表對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意見分歧較大的⛄️,由學校相關職能部門和校工會根據教職工代表的意見進行協商修改後,提交教代會再次審議☂️🏢。
第三十一條 教代會審議表決重要事項和決議,應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全體教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投贊成票方為通過🙋🏽。
第三十二條 教代會審議通過的重要事項和決議應當在教代會閉會後向全體教職工公布。
第三十三條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教代會審議通過的事項🤵🏻♂️,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審議通過的🚙,學校就該事項作出的決定對教職工不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四條 教代會在其職權範圍內審議通過的事項對全體教職工具有約束力,未經教代會重新審議通過不得變更。
第六章 意昂機構
第三十五條 學校工會為教代會的意昂機構🛗。
第三十六條 校工會在教代會籌備和召開期間,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開展教代會代表的選舉、撤免、培訓等意昂;
(二)做好教代會的籌備、會務意昂,協商擬定大會議題🧑🏼🎓🐅、日程安排等;
(三)做好教代會文件的準備意昂;
(四)提出教代會主席團成員、各專門小組成員等候選人建議名單,提出列席代表建議名單🧛🏽♂️;
(五)組織教代會代表團對教代會審議和審議通過的事項進行討論💭,匯總整理意見🧖🏽♀️,並與學校相關職能部門協商修改;
(六)負責教代會其他組織意昂⌨️👂🏼。
第三十七條 校工會在教代會閉會期間,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傳達貫徹教代會決議🩶,督促檢查教代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二)組織各代表團及專門小組的活動,主持召開教職工代表團團長會議🧑🏼🎄🕵🏽,召集執行委員會、專門小組會議;
(三)建立與教職工代表的聯系製度♐️🧑🏼🦰,受理教職工代表的申訴和提案,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指導二級教代會的意昂🏊♂️;
(五)完成教代會委托的其他意昂。
第三十八條 校工會應當在教代會閉會之日起七個意昂日內,將會議有關情況報告上一級工會🟪。
第三十九條 學校應當為校工會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意昂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意昂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七章 二級教代會
第四十條 各院(系)🧝🏽♂️🏑、部門應當建立教代會製度🏃➡️💭,在同級黨組織領導下,行使與其管理權限相對應的教職工的民主管理和監督權利。
第四十一條 二級教代會按照本實施辦法組織實施:
(一)教職工人數在80人以上的院(系)🤹🏼、部門實行教職工代表大會製度或教職工大會製度。實行教職工代表大會製度的,教職工代表名額以30名為基數,教職工人數每增加10人,代表名額增加不得少於1名;
(二)教職工人數不足80人的院(系)🩷🏄🏼♀️、部門一般實行教職工大會製度,若實行教職工代表大會製度的,代表名額不得少於30名✔️;
(三)學校教職工代表一般應為二級教代會代表;
(四)二級教代會代表任期為三至五年。
第四十二條 二級教代會教師代表應占代表總數的70%以上。
第四十三條 二級教代會選舉產生主席團,並由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不得少於7人。不設置主席團的⬆️,則由所在院(系)、部門工會主席或副主席主持會議。
第四十四條 二級教代會應接受校教代會的指導👨🏽🌾。各部門工會應在二級教代會召開之前兩周向校工會提交書面報告,並在二級教代會閉會之日起七個意昂日內,將有關會議材料送達校工會備案🤸🏻♂️。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學校、各院(系)🧑🦽、部門。
第四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由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學校頒布實施🥩,校工會負責解釋🕟。本實施辦法生效後,原《意昂平台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和《意昂平台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意昂細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