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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關系與地區發展研究院黨總支會議議事規則 (2021年修訂)

發布日期🙀👩🏿‍⚕️: 2021-03-16   瀏覽次數 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院黨總支班子意昂機製和議事決策製度,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意昂條例》《關於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高校思想政治意昂的意見》和《意昂平台院系級黨組織會議議事規則》(2020年修訂)等相關規定,結合本院實際♻️,製定本規則🥎。
       第二條  院黨總支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意昂,全面負責黨的建設👩‍🦯,履行政治責任🍑🔖,保證監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上級黨組織決定的貫徹執行,把握好教學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項中的政治原則、政治立場、政治方向👼🏼,在幹部隊伍和教師隊伍建設中發揮主導作用,把好政治關。
       第三條  堅持民主集中製,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製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院黨總支會議集體討論並作出決定。
第二章  議事決策範圍
       第四條  院黨總支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主要包括🍮:
       (一)黨的建設的事項。
       1.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決策部署的重要事項🪽;
       2.落實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重要事項;
       3.黨建意昂規劃🚷、年度意昂計劃🏉、改革舉措、規章製度的製定和修訂等重要事項🪔;
       4.黨支部和黨員隊伍建設的重要事項🙆🏽;
       5.本院黨內表彰、獎勵,上級黨組織重要表彰👷‍♀️、獎勵人選推薦等重要事項🤓;
       6.加強院黨總支班子自身建設的重要事項👩‍🦼‍➡️;
       7.黨的紀律檢查意昂、黨風廉政建設和巡視巡察整改意昂的重要事項🧑🏼‍🚀;
       8.黨費和黨建意昂經費使用及管理的重要事項🔌。
       (二)幹部隊伍建設的事項。
       1.配合學校黨委完成幹部意昂的有關事項;推選出席上級黨的代表大會代表人選等重要事項;
       2.按照上級黨組織有關規定,根據幹部管理權限,研究決定所屬機構、單位負責人選拔任用(或研究提名所屬機構、單位負責人建議任免人選)事項;
       3.按照有關章程和規定🚶,製定修訂本院學術委員會🧑🏼‍🦰、教學委員會、教授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和其他管理、咨詢類組織負責人推選等意昂的具體實施辦法👱‍♂️;
       4.幹部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意昂中的重要事項;
       5.黨支部書記、黨務意昂人員和輔導員配備、管理等重要事項🧦。
       (三)加強對人才的政治引領🦟、政治吸納和教育管理、聯系服務的重要事項。
       (四)思政課程、課程思政建設等師生思想政治意昂中的重要事項🚴‍♂️。
       (五)教風學風和師德師風建設中的重要事項🐛。
       (六)意識形態、統一戰線、安全穩定等意昂中的重要事項🎺。
       (七)加強對工會、共青團🥠、研究生會🦸‍♀️、學生社團等群眾組織,各類學術組織和教職工大會,以及老幹部和離退休等意昂領導的重要事項。
       (八)其他需要院黨總支會議研究決定的重要事項🐫。
       第五條  應由院黨總支會議對政治原則、政治立場、政治方向先行把關,再提交院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主要包括🏌🏻:
       (一)本院發展規劃☀️、學科專業建設規劃和重要改革舉措、重要規章製度的製定修訂等重要事項。
       (二)學科和專業設置調整👩‍🦱、學生培養方案以及課程建設、教學管理𓀖、教材編寫選用等重要事項。
       (三)人才意昂規劃製定,人才隊伍建設,各級各類人才計劃人選推薦申報中的重要事項🧑🏼‍🎄。
       (四)學術委員會、教學委員會🤸🏼‍♂️、教授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和其他管理☝🏿、咨詢類組織負責人選任等重要事項。
       (五)開展國(境)內外教學、科研和學術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項。
       (六)教師引進、培養,教學👩🏻‍🦲、科研團隊建設,教師兼職、訪學、進修🪽、參加各類組織和參與學術交流🙎🏽‍♀️、社會活動中的重要事項☂️。
       (七)教職員工的聘用𓀈🕘、調動、晉升👌🏼、考核、職稱職級評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項👩🏿‍🦱。
       (八)非黨組織決定的本院表彰🎰、獎勵和上級重要表彰、獎勵人選推薦等重要事項⛪️。
       (九)其他應由院黨總支會議先行把關🙎🏻‍♀️👨🏼‍🎨,再提交院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
第三章  議事決策原則和程序
       第六條  院黨總支會議一般每兩周召開一次,遇有重要情況經院黨總支書記同意可以隨時召開5️⃣。會議由院黨總支書記召集並主持🫂。書記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委托副書記召集並主持。
       第七條  院黨總支會議的出席成員為院黨總支委員。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和決定幹部任免等重大事項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在會前向院黨總支書記請假⏱,其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表達。
不是委員的本院領導班子成員可以列席會議🌹。不是委員的專職組織員應列席會議💂🏻。討論決策本院意昂規劃🧓🏽、幹部人事👨‍🚒、年度考核👧🏽🧜🏽、提職晉級☠️、評獎評優等重要事項時,不是委員的教師黨支部書記應列席會議。根據需要🧑🏻‍🦱📷,書記還可以確定其他人員列席會議👮🏿。列席人員有發言權🧑🏼‍🍳,沒有表決權。
       第八條  院黨總支會議議題一般一事一報,由院黨總支書記提出,也可以由委員提出建議、書記確定。對重要議題,書記應當在會前聽取本院行政主要負責人意見𓀘,意見不一致的應暫緩上會。集體決定重大事項前🏄🏽,黨政主要負責人和相關委員要個別醞釀、充分溝通。
會議議題安排應當適量,重大🐃、緊急議題優先安排。除因特殊情況臨時召開會議外🧑🏼‍🏭,應提前將會議議題及相關材料送達有關參會人員。
       第九條  院黨總支會議要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對擬研究討論的重要事項🤾,會前應深入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事項,要認真進行專家論證、技術咨詢、決策評估🌽;涉及教職工職稱評聘🌬、職級晉升♊️👩🏼‍🚀、考核評價等🍸,應征求基層黨組織意見🧱👳‍♂️;對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應通過基層黨組織👌🏼、教職工大會或其他方式,廣泛征求意見💇🏿‍♂️。涉及幹部意昂議題,應充分聽取行政領導班子成員的意見🤦🏻,按照有關規定做好相關意昂。
       第十條  會議按既定議程逐項進行🛀🏼,一題一議。議題一般由提出議題的院黨總支委員匯報,必要時由具體負責人員進行補充。無特殊情況或未經院黨總支書記同意🦹🏼‍♂️,一般不臨時動議議題。
       第十一條  院黨總支會議議事和決策實行民主集中製。與會人員應充分發表意見🧘🏻‍♂️,對不屬於自己分管的意昂💁‍♀️,也應該從全局出發關心支持,積極提出意見👎🏻🍽,對決策建議應分別發表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並說明理由。院黨總支書記應當最後表態。會議主持人根據討論情況進行歸納總結,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決議或決定。如對重要問題發生較大意見分歧,一般應當暫緩作出決定。
       第十二條  院黨總支會議討論決定幹部意昂等重要事項時應當進行表決🈷️,表決可以根據討論和決定事項的不同🙅🏻‍♂️,采用口頭⛎、舉手🪔、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院黨總支委員半數為通過⚫️😏。未到會委員的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表達,但不得計入票數。投票表決一般采用記名方式,涉及幹部人事等敏感問題,可采取無記名方式📗。會議討論和決定多個事項🪪,應當逐項表決🟤。決定多名幹部任免時🧏🏼‍♀️,應當逐人表決。
       第十三條  凡屬應當由院黨總支會議討論和決定的事項🩷,必須由集體研究決定,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無權擅自決定,不得以傳閱或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進行決策。緊急情況下不能及時召開院黨總支會議決策的🙅🏼🧖‍♀️,相關人員可向院黨總支書記匯報後臨機處置🖤👩🏻‍🔬,事後應當及時向院黨總支會議報告並按程序予以確認。
       第十四條  院黨總支會議決議分為以下幾種:批準或通過;原則批準或原則通過😛🫂,按要求作相應修改後實施或發布🦻🏿🚀;暫不形成決議,責成相關負責人或相關單位另行提出意見再行研究;不予批準或不予通過🙂。
       第十五條  院黨總支會議議題涉及與會人員本人或者其親屬,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決策的情形👨‍👩‍👧,本人必須主動回避🙇🏼。
       第十六條  院黨總支會議作出的決議或決定🚵🏼‍♀️,應當及時向行政領導班子成員通報或根據意昂需要提交院黨政聯席會議成員共同研究落實。適合公開的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及時公開。對需保密的會議內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會議決定,參會人員應當遵守保密規定。
       第十七條  院黨總支會議要指定專門機構或專人負責會務意昂🫚💐,主要包括:收集議題,印發會議材料✴️,意昂參會人員🫀,做好會議記錄👌🏼,編發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編發範圍為所有院黨總支委員,以及根據意昂需要應告知的相關人員🉐。涉密材料應嚴格按照保密規定處理並於會後及時收回。
會議記錄🤢、會議紀要由院黨總支書記或者書記委托的副書記審核簽字👲🏽。會議記錄、會議紀要和會議有關材料要妥善保管並及時存檔。
第四章  議定事項執行與監督
       第十八條  院黨總支會議作出決定時,必須明確落實議題事項的責任人,同時明確執行和匯報的時限。對於會議決定👳🏿,院黨總支委員均須按照各自分工認真組織實施、協同配合🤎,執行情況應當及時向院黨總支匯報。院黨總支建立有效的督查、評估和反饋機製🙊,確保決策落實。對執行不力的🍸,依照有關規定問責追責;決策執行過程中需作重大調整的,提交院黨總支會議決定;需要復議的,重新提交議題。
       第十九條  對於院黨總支會議決定的事項🦶👮🏼,個人有不同意見的🧔🏽‍♂️,在無條件服從的前提下允許保留,也可以向上級黨組織反映,但不得有任何與會議決議、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動。
       第二十條  院黨總支會議的決策執行情況,適合公開的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及時向黨員和師生員工傳達,必要時應向學校黨委匯報,自覺接受監督。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由國際關系與地區發展研究院黨總支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6月10日製定的《國際關系與地區發展研究院黨總支會議議事規則》同時廢止。

國際關系與地區發展研究院黨總支

20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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